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一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代理人指訴⑶動產擔保交易動產
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債權
移轉證明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各一份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