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89年度新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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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國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南縣永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文錡
  訴訟代理人   林順風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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