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89年度新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國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南縣永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文錡 訴訟代理人 林順風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隆慶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