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
被 告 乙○○○住臺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告對於坐落臺中縣○○鎮○○段○○○○號土地,
如附圖所示寬度一點五公尺,面積0點00三四五二公頃(準備書狀誤載為0點
00二四五一公頃)之土地有通行權;被告就前項土地應容許原告通行,並應將
前項土地上所設置之障礙物(鐵絲網)拆除。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⒈坐落臺中縣○○鎮○○段(以下土地均屬同地段,故予省略不再贅
載)四三九號及四0六號土地,分別為原告甲○○、丙○○所有,與被告所有四
0七號土地相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通行至公路,必須通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