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一O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
六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驗後第二級毒品MDMA(原毛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郭豫珍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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