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捌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