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其陳述略稱:被告在民國(下同)96年9月7日凌晨,以油漆噴灑原告所有台中縣太平市○○路○段○○○號房屋及隔鄰155號2棟房屋的大門、柱子及地上,噴寫「 高慧怡 還錢」、「欠錢還錢」等,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毀損罪提起公訴,為此請求被告賠償350000元等語。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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