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健志
乙○○
5甲○○上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04號、97年度速偵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貳付及現金共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健志(檢察官聲請書誤為丙○○)、乙○○、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76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撲克牌2付及賭資共新臺幣3725元,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藍健志、乙○○、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於97年1月11日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於該案所扣得之撲克牌2付及賭資現金共3725元,係被告藍健志、乙○○、甲○○3人所共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為上開被告所自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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