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零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0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計算書:(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七千零五十八元相對人支出第一審送達費用四百七十三元相對人支出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五千一百六十三元相對人支出上訴部分
三萬五千五百七十七元聲請人支出上訴部分第二審送達費用九百六十九元相對人支出
另三百九十一元已發還相對人三十四元聲請人支出
另三百零六元已發還聲請人本件程序費用七十八元聲請人支出三十四元合計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六元相對人計支出八萬三千六百六十三元聲請人計支出三萬五千六百四十五元相對人應負擔七萬九千五百八十四元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費用三分之二聲請人應負擔三萬九千七百九十二元聲請人應負擔全部費用三分之一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金額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