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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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朱寶玉
被上訴人  潘秀蘭
       朱明雄
       朱麗香
       朱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8月6日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
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廢棄後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並依其
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仍請求依第1審請求範圍為判決
,則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255元,訴訟標的價額:58.16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元=56萬1,600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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