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5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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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59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湯廷沐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債權人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國運通公司)簽訂簽帳卡使用,並持卡消費,嗣未依
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違約金(原請求違
約金係自民國82年2月1日起算,業已減縮請求其起算日如聲
明所示),經美國運通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且依法公
告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簽帳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簽帳卡資料檔、債權讓與證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以為陳述,本院審酌原告之證據,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1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