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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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雲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