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皇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男
代 理 人  蔡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銀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1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