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敏翔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敏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48,30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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