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88號
原 告 A男
B女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女
被 告 E女
F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國
106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
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