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5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千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含包裝袋拾貳只,驗餘總淨重貳壹壹點陸貳叁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千慧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餘總淨重211.623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225.05公克,應予更正),經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餘總淨重211.6232公克),經送驗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4年度執聲字第2313號卷第61至64頁)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2只,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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