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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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4號原告 張榮森 被告 管鴻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管鴻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彩霞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334 號裁定(103.07.24)[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334 號判決(103.10.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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