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64號原告 吳天銘 被告紘映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原告尚應提出其主張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此均為起訴應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提出其主張之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於同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回證為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