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甲御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賢德 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