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映亮
李懷英
一、債務人楊映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楊映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映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懷英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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