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黃兆慶 嘗法定代理人 黃哲鍾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複代理人 廖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勝煜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1,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1萬1,791元外,尚應補繳3,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
1.72-1地號:16,600元(公告地價)×81平方公尺(占用土地面
積)=1,344,600元
2.72-6地號:16,600元(公告地價)×4平方公尺(占用土地面
積)=66,400元
3.合計:1,4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