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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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3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金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第47條第1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已於理由中敘明被告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且主文、犯罪事實、論罪科刑欄內均未記載本件有累犯之意旨,然據上論斷欄則有主文所示之贅載,惟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爰依據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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