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戊○○被告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佰 肆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為訴外人 崔秀瑛 向原告借款二筆之連帶保證人:該二筆借款分別為:⑴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三日止,以每月為一期,由崔秀瑛自八十八年三月份起按期至第三十六期止於每月三日平均攤還利息,自第三十七期起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一機動調整;⑵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一百四十四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止,以每月為一期,由崔秀瑛自八十八年三月份起按期至第三十六期止於每月二十六日平均攤還利息,自第三十七期起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一機動調整。二筆借款雙方均約定如崔秀瑛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依上開利率付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崔秀瑛自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即未按期繳還二筆借款本息,經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而崔秀瑛違約時之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已調整為百分之二點八七五,依前開約定加碼後為百分之三點八七五,則崔秀瑛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又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確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原告主張崔秀瑛欠款未還亦無意見,但原告應就崔秀瑛之財產先為執行,嗣無效果後始得向其求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亦有明定。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亦有明定。而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前開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陳述內容相符之借據、放款帳卡二紙、利率查詢表(郵匯局於九十一年五月四日之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二點八七五,加碼百分之一後為百分之三點八七五)等為證。被告對其為崔秀瑛向原告借用前開金額之連帶保證人、而崔秀瑛未按期清償本息等情俱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以原告應先就崔秀瑛之財產執行,嗣無效果後始得向其求償等語,惟依前述,連帶保證人須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不得主張檢索抗辯,是被告前開抗辯,自無足採,仍應對原告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六、本件被告為崔秀瑛向原告借款二筆之連帶保證人,而崔秀瑛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等情,既經認定如前,則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陳嘉惠~B法官鍾素鳳~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FO~T32附表┌──────────┬──────────────┬───────┬──────────────┐│債權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新台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三點八七五│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償日止││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償日止│三點八七五│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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