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 李錦珠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被告 林文凱 被告 林忠慶 被告 林東毅 被告 林東駿 被告 林國守 被告 林國猛 被告 林宗文 被告 林文章 被告 張桂香 被告 林廷燦 即 林貫世 之繼承人被告 洪加興 即 林珠枝 之繼承人即 林貫世之 繼承人被告 洪茂生 即林珠枝之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洪秋霖 即林珠枝之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陳靜枝 即 洪智雄 、林珠枝、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洪有沁 即洪智雄、林珠枝、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洪藝華 即洪智雄、林珠枝、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洪金全 即洪智雄、林珠枝、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洪金德 即洪智雄、林珠枝、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吳月嬌 即 洪良才 、林珠枝、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洪玉蓉 即洪良才、林珠枝、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陳曾美枝 即 林素月 之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曾葉水月 即 曾明鴻 、林素月、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曾錦芬 即曾明鴻、林素月、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曾生元 即曾明鴻、林素月、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曾生雄 即曾明鴻、林素月、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陳紹宏 即 林素華 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陳真弓 即林素華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林美琴 即 林廷献 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林學恭 即林廷献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林秀麗 即林廷献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林秀美 即林廷献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林秀玲 即林廷献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林學成 即林廷献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林秀穎 即林廷献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林 楊美玉 即 林廷瑞 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林學敏 即林廷瑞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林學惠 即林廷瑞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 林學謙 即林廷瑞繼承人即林貫世之繼承人被告林文凱即 林騫 之繼承人被告 鄭林碧玉 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林雪江 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林文賢 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黃振壽 即 黃林 玉梅 之繼承人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黃振盛 即 黃林玉梅 之繼承人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黃振銘 即黃林玉梅之繼承人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黃秉峰 即黃林玉梅之繼承人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黃淑琴 即黃林玉梅之繼承人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黃淑英 即黃林玉梅之繼承人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林蓓如 即 林翠琴 之繼承人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林倍騰 即黃林玉梅之繼承人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林玟佑 即黃林玉梅之繼承人即林騫之繼承人被告 黃坤池 即 黃林素絹 之繼承人被告 黃坤龍 即黃林素絹之繼承人被告吳 黃碧霞 即黃林素絹之繼承人被告 黃碧好 即黃林素絹之繼承人被告 黃碧桃 即黃林素絹之繼承人被告 黃俊凱 即 黃坤全 之繼承人被告 黃裕程 即黃坤全之繼承人被告 黃美 即 黃坤和 之繼承人被告 黃俊元 即黃坤和之繼承人被告 黃芷萱 即黃坤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陸拾參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佰參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於被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斜線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本件經本院囑託鑑定結果,原告對於系爭土地如有其主張之前開通行權存在,則其所有之土地因此增加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24,063元等情,有 陳文祥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檢送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按。準此,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24,063元。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43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應再補繳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