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101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順凉 (現於高雄監獄服刑中)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7年8月25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3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