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46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