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46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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