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6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高啟哲
        己○○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6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7日下午2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6年1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惠華
           法 官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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