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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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金及利息
部分尚有調查必要,爰指定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十六時四十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