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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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罪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三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