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四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香煙伍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摻有大麻之香煙五支(因大麻無從分離,視同毒品大麻),因摻有之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之。本件因持有人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摻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香煙五支(因大麻無從分離,視同毒品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上開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