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 鍾事原 (RAYCHUNG)(即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重整人鍾事原(RAYCHUNG)之報酬,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時止,按月由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理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航公司) 經鈞院 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整抗字第1號裁定准予重整,並於98年6月15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擔任重整人,嗣於98年10月22日裁定准予解任聲請人之重整人職務,聲請人於擔任重整人期間,為完成法院託付重整重任,即全力投入遠航公司重整事務,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參與:㈠接受債權人申報重整債權;㈡審查重整債權;㈢清理公司資產;㈣整理公司財務資料、編製及審核財務報表;㈤追查及處分公司資產,供營運所需;㈥與主要債權人協商還款方案;㈦討論各項合約之訂定及解除;㈧討論各項訴訟之內容及決定訴訟之進行;㈨召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㈩重整前公司弊案之檢討;穩定公司人事、激勵員工、準備未來復航事宜等,聲請人於任職期間置本身事業於度外,而參與上開重整事務,所耗費時間精神之鉅大,及協商債務過程之艱辛,非一般想像所得形容,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定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98年6月15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選派聲請人擔任重整人,嗣於98年10月22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准予解任聲請人之重整人職務。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擔任重整人期間,適值遠航公司進行重整初期,須處理之重整事務繁瑣,且倍極艱辛,耗費時間精神甚鉅,聲請人曾多次召開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討論有關財務簽證委託、委任律師追討債權、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遠航公司出售持股、給付租金、薪資、召開關係人會議準備及重整計畫相關事項等各項事務,有遠東航空公司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事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㈦第8至18頁),足認聲請人擔任重整人之工作內容確屬非輕,且具有相當困難度,並參考遠航公司於98年8月14日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就重整人之報酬所為之決議及其餘重整人之報酬等一切情事,爰核定聲請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