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44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益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與本票之發票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順益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或「順益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