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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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04號原告 蘇純芳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 蘇建一 被告 蘇倪麗花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蘇建一、蘇倪麗花當事人本人均應到庭。
二、原告應於五日先具狀敘明101年3月6日準備書狀訴之聲明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均未聲明請求利息,亦未提出起訴狀,原告應詳細敘明究係從何時得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及得為上開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應就被告時效抗辯部分,提出相對應之意見。
三、被告應於五日內具狀就原告主張借貸返還請求權抗辯已罹於請求權時效之詳細理由(主張何時罹於時效)並提出繕本一份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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