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影印社區財務帳目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7號上訴人即被告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玉琦戴龍寺 因101年度訴字第667號請求閱覽、影印社區財務帳目資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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