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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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告 李昉俞 (原名: 李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第25條、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第12條及現金卡申請約定書第
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4年5月18日與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詎被告至95年5月1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3萬0,202元未給付(其中20萬9,702元為消費款、1萬4,500元為循環利息、6,0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及20萬9,702元自9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又被告於94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自94年8月
16日起至95年8月16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2年7月1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餘24萬7,516元(其中9萬9,159元為本金、14萬8,273元為利息、84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未依約清償,依約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及9萬9,
159元自10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㈢另被告於94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55萬元,約定自94年7月
20日起至101年7月2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
102年7月18日後未按期給付,依約債務視同到期,尚欠82萬9,693元(其中51萬9,141元為本金、26萬1,366元為利息、4萬9,186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依約債務人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51萬9,141元自10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99%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催收系統催收主畫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查詢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爰無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至清償日止):
┌──┬─────┬───────┬──────┬────┬──────┐│編號│契約│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利率│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民國)│├──┼─────┼───────┼──────┼────┼──────┤│一│信用卡│23萬0,202元│20萬9,702元│20%│95年5月16日│├──┼─────┼───────┼──────┼────┼──────┤│二│現金卡│24萬7,516元│9萬9,159元│20%│102年7月19日│├──┼─────┼───────┼──────┼────┼──────┤│三│小額信貸│82萬9,693元│51萬9,141元│6.99%│1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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