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原告與被告文汶恒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叁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
幣壹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