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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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75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明芳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楊明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41元,應徵訴
  訟費用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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