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小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被 告 王天強
相 對 人
即原 告 東森房屋(玄武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戶籍
地在台中市○區○○路○○號4樓之3,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本件復無專屬管轄之適用,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爰請求將本件訴訟移送該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
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當事
人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事項涉訟
者而言,如因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契約涉訟。如本條項所
定之管轄,與普通審判籍或其他非專票之特別審判籍競合時
,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經查,原告係主張被告有違
反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情,而訴請被告給付違約金,有起訴狀
在卷足稽,雖被告的戶籍地及現居住地在台中,惟依前揭說
明,本件係屬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之案件,得由不動產所在地
法院管轄,而本件不動產位於屏東市,則本院亦有管轄權,
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是原告向本院起訴,尚無違誤
,被告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