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29號
原 告 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光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萬貳仟零壹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拾叁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