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8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送達代收人  陳岳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蕭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彰小字第2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算之利息,暨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3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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