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39號
原   告  姚美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美蘭劉麗珠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7,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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