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71號
原   告  廖妘馨
       鄒傑安
       鄒竣安
       鄒依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雲正 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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