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東隆 等人之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中所稱「被繼承人柯**所遺留之遺產」
  ,「柯**」為何人?其遺產為何?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遺產清冊。
二、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中所稱「予以裁判分割」,應為如何之
  分割(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
三、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及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以及上開土
  地之異動清冊。
四、補正全體被告(即繼承人)之正確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及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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