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889號
原   告  鄧傳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樺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