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即施仲禎)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顯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