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
上訴人暐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住南投市○○路○○○號複代理人乙○○住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證人 陳志堅顏志展 住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