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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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173號
原   告  李賢欽
訴訟代理人  李志祥
被   告  李清身
訴訟代理人  李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宣判期日,茲因颱風停止
上班一日,故變更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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