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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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鄭玉梅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
複代理人 翁雅莉
被 告 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金額各自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78,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分別為三信商業銀
行南門分行、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如附表1所示之支票4
紙,詎屆期提示竟不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0
0,000元,及各金額自附表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為朋友關係,當初因為工程上需要資
金,而向原告調錢週轉,嗣後因與其他朋友合夥包工程,該
朋友倒閉,導致被告投入之資金無法取回,故目前並無能力
清償原告票款,希望原告再給予3個月之期間等語,資為抗
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除附表1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外),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被
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並未爭執,僅表示其目前無能
力償還,希望原告再給予其3個月之期間等語,依民事訴
訟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
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
認者,無庸舉證。」,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爰採為判
決之基礎。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
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7,80
0,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各金額,自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應給付附表1所示各金額自附表1所示利息
起算日起之利息,惟觀諸本件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前揭
4張支票退票日期均為103年11月7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稽,依前開票據法之規定可知,應以提示退票日即103
年11月7日以後之日期,作為前開4張支票票據金額利息之
起算日,始屬適法,是原告請求附表1所示各金額自附表
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計算之利息,就算至103年11月6日止
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7,800,000
元,及按附表2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2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
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該部分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晴芬
附表1: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提示退票日│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3年6月5日│2,000,000│103年6月6日│IA0000000│103年11月7日│
│││元││││
├──┼──────┼─────┼──────┼─────┼──────┤
│2│103年7月10日│1,800,000│103年7月11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元││││
├──┼──────┼─────┼──────┼─────┼──────┤
│3│103年8月10日│2,000,000│103年8月11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元││││
├──┼──────┼─────┼──────┼─────┼──────┤
│4│103年9月10日│2,000,000│103年9月11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元││││
└──┴──────┴─────┴──────┴─────┴──────┘
附表2: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提示退票日│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3年6月5日│2,000,000│103年11月7日│IA0000000│103年11月7日│
│││元││││
├──┼──────┼─────┼──────┼─────┼──────┤
│2│103年7月10日│1,800,000│103年11月7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元││││
├──┼──────┼─────┼──────┼─────┼──────┤
│3│103年8月10日│2,000,000│103年11月7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元││││
├──┼──────┼─────┼──────┼─────┼──────┤
│4│103年9月10日│2,000,000│103年11月7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