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27號
原 告 蔡靜怡
訴訟代理人 劉復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黃文欣
彭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3日下午4時1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