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17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相對人乙○○關係人丁○○關係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02月26日所為之98年度監字第174號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 楊志偉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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