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邱錦成 複代理人 林絃鎮 被告政鋼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被告 許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叁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政鋼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政鋼公司)分別於民國103年6月10日邀同被告陳慶雄、許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乙筆綜合授信契約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無擔保品,本案契約額度七成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期限1年,並簽立同額借據,其中還本付息方式如綜合授信契約第六節之一般週轉金第三條及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第二條第(三)項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則依上開契約第六節之一般週轉金及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第四、五條約定所示。詎因被告政鋼公司於104年6月19日有筆國內信用狀墊款到期未立即償還,且被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通報在其他單位授信發生逾期,依上開契約第三節第十二條及特別條款第壹條第(十一)項約定,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惟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目前尚欠本金13,632,13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
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綜合授信契約、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催繳函單位稿(含雙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5至16頁背面),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政鋼公司及陳慶雄、許麗珍既分別為上開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項目│資金用途│帳號│本金餘欠│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新臺幣/元)││││├──┼───────┼──────┼──────┼─────────┼────┼─────────────┤│甲項│一般週轉金│000000000000│3,000,000│自104年12月12日起│2.990%│自10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月3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利率3.99%百分之十固定計算││││││自105年1月4日起│3.99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至清償日止││年利率3.99%百分之二十固定│││├──────┼──────┼─────────┼────┤計算。││││000000000000│7,000,000│自104年12月12日起│2.990%│││││││至105年1月3日止│││││││├─────────┼────┤││││││自105年1月4日起│3.990%│││││││至清償日止│││├──┼───────┼──────┼──────┼─────────┼────┤││乙項│國內信用狀墊款│000000000000│1,089,640│自104年12月12日起│3.060%│││││││至104年12月29日止│││││││├─────────┼────┤││││││自104年12月30日起│4.060%│││││││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2,542,493│自104年12月12日起│3.060%│││││││至104年12月29日止│││││││├─────────┼────┤││││││自104年12月30日起│4.060%│││││││至清償日止│││├──┴───────┴──────┼──────┼─────────┼────┼─────────────┤│餘欠本金總額│13,63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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